今天在無錫太湖花園二期門口,看到2個電動自行車相搽的交通事故。 兩個車都是同方向行駛,a落后b半個車位,ab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中間,a在b的左手邊。在個路口,突然沖出來個人,b就往左避讓,撞到了a。a往前行駛帶上b,b倒地了。a車也卡在了公交站臺。 b躺地不起,說是a的責任。讓他賠錢。 這個責任究竟是誰的? 自己挽尊 是行人?都沒超速的話,我選A,誰叫你后車沒有留夠足夠的安全距離按慣例 后車總是大部分責任的